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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腾讯 “微博”商标大战:腾讯败诉,“大眼仔”一审获支持

IT前沿 8 月 16 日劲爆消息 本周京法网事发文称,因 “微博”商标,新浪把腾讯告上法庭,深圳知识产权法院一智能家居设计智能家居设计方案方案审判腾讯败诉。

新浪子公司旗下的深圳微梦创科图源其技术有限子公司(以内 简称微梦子公司)申请注册 “微博 weibo.com 及图”“微博及图”两商标(以内 简称诉争商标)却遭国家智能家居设计方案中知识产权局驳回。

为此,微梦子公司与国家中知识产权局、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子公司(以内 简称腾讯子公司)对簿法院。日前,深圳知识产权法院就以内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同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对微梦子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部支持。

IT前沿获悉,微梦子公司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均指定所所用在第 45 类法律深入研究、婚姻简要介绍 、交友服务提供等服务提供上。腾讯子公司以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那条为由指出异议。

原商标局据此驳回了诉争商标在 “社交陪伴、服装出租、交友服务提供、婚姻简要介绍 、在线社交图源服务提供”服务提供之上注册。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亦以相同理由驳回了微梦子公司的复审请求。微梦子公司不服,诉至深圳知识产权法院。

深圳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对此,判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真实构成近似商标,应以其它相关公众是否真实也许对其指定或核定所所用的商品或服务提供新闻来源引发误认比如对此其新闻来源出现某种特定取得联系为最后新标准 。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标识近似是否真实仅仅是判断是否真实构成近似商标的重要性 因素没有之一 ,另一方面还应作出决定诉争商标知名度、指定所所用商品或服务提供等因素。另一方面,在比对商标标识时,还比如重点关注中包括的显著部分中。

该案中,从商标指示商品或服务提供新闻来源的角度,诉争商标中 “微博”及 “weibo.com”等构成要素的显著性较弱,应重点比对诉争商标中所 “大一只眼睛”图智能家居设计方案形部分中及引证商标中所蒲公英图案部分中 (“微博”商标因被驳回已不构成权利障碍)。

从各自图形部分中看,诉争商标同引证商标差异较大,其它相关公众施以大多小心力十分容易区分。另一方面,诉争商标中所 “大一只眼睛”图形部分中具备是否真实的知名度,也能初步建立其同原告两者关系 的对应两者关系 ;且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中服务提供较为特殊,具备是否真实许多人 身属性,其它相关公众在去选择其它相关服务提供时会施以较高的小心力。

综合以内 深入分析 ,诉争商标在指定服务提供上所所用,完全不会使其它相关公众对商标指向的商品或服务提供新闻来源引发误认、混淆或对此其新闻来源具备某种特定取得联系。诉争商标同引证商标不构成指定在以内 服务提供之上近似商标。

据此,深圳知识产权法院对微梦子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部支持,一审判决撤销了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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